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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班车“免费”就一定免责么
<p> &nbsp; &nbsp; &nbsp; 目前,许多大型超市、物流中心和建材商贸城等都为购物者提供了免费的班车服务,车辆运行中出现的意外伤害纠纷也随之多了起来。出现纠纷后,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今,全国许多地方的大型超市、物流中心和建材商贸城等都为购物者提供了免费班车服务。这些免费服务车辆招手即停,不仅方便了消费者出门购物,也大大提高了超市等商企的市场竞争力。但随着免费班车的大量出现,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特别是车辆运行中发生了意外伤害……中秋将至,超市等购物中心又要掀起新一轮的促销活动,穿梭在城市当中的免费班车会更频繁地出现在大街小巷。近来上海的一些消费者对乘坐免费班车多了一份隐忧,他们发现多家超市将免费班车的业务外包,也就是说超市通过一纸协议,将免费班车外包给了车辆租赁或服务公司,如果再在免费班车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超市可以不负责任。据了解,超市外包免费班车的起因就缘于此,但免费班车在此情况下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超市真的能置身事外吗?法律教育网   事实并没有那么简单。日前,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了有关消费者在超市班车上摔跤致伤的案件,根据案件判决结果,超市仍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车辆租赁公司则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专家同时指出,一些超市自己规定的“乘坐班车致伤必须持购物小票才能获赔”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p> <p>  【案情一】 车速太快 乘客颠簸至腰椎骨折   “我坐在超市班车的最后一排,当时车子开得很快,剧烈颠簸,我从座位上弹起来又跌回去,腰部一阵剧烈的疼痛……”因为乘坐超市班车,上海的张女士腰部受伤,经过鉴定,她的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而损伤的后遗症已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p> <p> &nbsp; &nbsp;&nbsp;乘坐超市免费班车酿成如此严重的人身损害,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女士将超市以及第三人上海市的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起诉至上海普陀区法院,要求获得残疾赔偿金12万余元。法律教育网   张女士向法庭陈述,去年1月2日上午9时多,她与家人一起在超市购物,后乘坐9时40分发车的超市免费班车11号线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张女士说当时班车的行驶速度过快,在经过不平整路面时发生剧烈颠簸,致使她当时就觉得腰部受了伤,疼痛不已。   </p> <p>  张女士回忆当时的情况,因为觉得腰部受伤,她并没有立即下车就诊,而是跟着这趟班车重新回到超市,到超市服务台要求解决。当天,她在超市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骨折,需要休息期15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法律教育网   张女士认为,超市的免费班车属于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她在超市购物后乘坐了其提供的班车,因驾驶员对道路状况不注意,车速过快,致使自己受伤。张女士坚持认为超市方面在提供服务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害赔偿,第三人汽车服务公司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p> <p> &nbsp; &nbsp;现场,张女士向法庭递交了购物小票、第三人车队队长开具的事故清单、相关的医药发票等证据。 对此,被告超市以及第三人辩称,超市班车11号线的发车时间为9时20分,并非张女士所言的9时40分。超市以及第三人均对张女士所称的 “因车速过快,颠簸至其受伤”等事实不予认可。法律教育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提供的各种证据均能证明当时超市班车11号线途经路段确实在修路,并且其投诉的时间等内容均有一定的序贯性,事情发展合乎情理,因此法院采信了张女士的说法。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今社会,免费班车作为超市的一种营销手段,应视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来店消费提供的配套服务,理应纳入其安全保障范围,因此超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使接受服务者免受财产或人身损害。    </p> <p> &nbsp; &nbsp;案件中,车辆驾驶员明知存在修路的情况,而车辆经过不平整路面时会颠簸,即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未能给予乘客必要的提示、说明、警示并采取减速措施,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导致张女士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因此,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15万余元。    </p> <p> 【案情二】 无购物小票 商家声称不担责任   在一些超市等提供的免费班车上,有商家在车窗等处安放了“乘客必须出示购物小票,否则出现意外伤害不予赔偿”的告示。对此,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明军给出明确答案:伤者能否获赔与 “小票”无关。律师讲述了这样一起因免费班车引发的案件。    </p> <p> &nbsp; &nbsp;两年前,上海发生了这样一起没有购物小票乘免费班车的意外伤害纠纷。刘先生本想占点小便宜, “蹭”坐了超市的免费班车,不料班车一个急刹车,刘先生猝不及防跌倒在车厢内,后枕部受伤,鲜血直流,被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在此后的两年里,刘先生因这次蹭车留下了不少后遗症,颈椎和胸椎多处疼痛;其身上一度长满红色丘疹,被诊断为“血管瘤痣”;刘先生先后经历了两次手术。事后,刘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先生被评定为两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对于刘先生的诉请,超市方面则坚称其人身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所造成。然而,刘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在超市班车内受伤,属顾客受伤事故,不属交通事故,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span style="line-height:1.5;">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可以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也可以选择服务合同的违约之诉。现在刘先生选择了后者,要求超市承担责任,属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法院应予以支持。由于超市班车接送客户是商业活动中的服务行为,顾客与超市之间的服务关系成立,超市有义务确保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据此,一审法院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超市赔偿刘先生21.8万余元。 此后超市方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先生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超市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刘先生既然获准乘坐超市免费班车,超市就负有将他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因此维持了原判。&nbsp;</span> </p> <p> <span style="line-height:1.5;">&nbsp;&nbsp;专家释法 免费班车并不“真免费” 贾律师说,乘客只要获准搭乘班车,即与超市方形成运输乘客的合同,超市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一旦在乘坐过程中发生事故,超市方不能免除自身责任,乘客也不需要承担提供购物发票的举证责任。贾明军强调,超市的免费班车虽然不收取费用,但其实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即便免费,但不能免责。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傅鼎生教授也明确表示,乘客在免费班车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后,不需要承担提供购物小票的举证责任。他指出,乘客的举证责任仅适用于受伤原因等方面,例如是否因为司机急刹车而导致受伤等等。 贾明军表示,超市方可以制定必须持有发票才能搭乘免费班车的规定,但是即便超市已经在车身、班次表等处明确标示,但只要让没有购物的乘客上了车,即属于超市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因此,超市方所谓的乘车当日没有购物小票,不能以消费者身份进行索赔的说法不能成立。针对超市免费班车大多向汽车服务公司租赁的情况,傅鼎生教授表示,超市作为承运主体,应当对乘客安全承担责任,乘客可以直接向超市进行索赔。因超市和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就班车事故责任做过相应约定,超市可以通过向汽车服务公司追偿的方式再行处理,而不应以此为由推卸自身责任,甚至拒绝乘客的索赔要求。此前,在普陀区法院的案件审理中,第三人车辆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曾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最终法院判决超市承担主要责任,车辆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服务公司表示,一般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其会和超市方面就赔偿作进一步的协商和沟通,寻求适当的解决办法。对此,法官方平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超市虽然提供的是免费班车,但该班车是商家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的,车费其实早已计算进商品价格之中,此乃商家营销策略,尽管名义上系免费,但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免费,因此超市并不能免除其管理和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消费者搭乘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就意味着与超市达成了承运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然“免费”仅仅是名义上的,那么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应该的,超市等提供的自己运营的车辆或外包给出租公司运营的车辆,超市都不能免除责任。</spa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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